PETER 汪堃富 _電台,放送站, / 第五台,
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
抑留不發或剋扣; 抑留 剋扣,
中華民國刑法
第 四 章 瀆職罪
第 129 條
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,
明知
不應徵收而徵收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。
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、物品,
明知
應發給而
抑留
不發或
剋扣
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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