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

交通罰單,

2015,10,25  週日

2015,10,15  週四
那天道班改成日班,(104年10月15日調整列車時刻  ? )
我就被開罰單,

不然,
我如果  早上9點多   騎走,
也許(就)不會被開單,

_______
2015,10,23  週五
(11:00)

罰單來了,

道班一週結束,
回到家,

就收到罰單,

真的很"及時";

不過,
我  九月份的出差費,
都(還)沒進來,

真是罰錢快,
給錢慢,
(都是公家單位,
  行政一體 ?)

希望出差費不要(被)蒸發掉,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______
2015,10,15  週四
(19:32)

機車停在中山國小   自行車停放區,
應該是罰600元,

還好沒拖吊,
拖吊   花更多錢;

台鐵佐級每年調薪  495元  新台幣,

罰單一張就  600元,

X ,

______

"
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︰ 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。
汽、機車部份裁罰金額︰
期限內繳納罰鍰者。罰鍰︰600元。
逾期三十天內繳納罰鍰者。罰鍰︰800元。
逾期三十天以上六十天以內。罰鍰︰1000元。
逾期六十天以上繳納罰鍰者。罰鍰︰1200元。
"

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120107000015KK103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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