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 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!只保護懂它的人! 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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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,12,2 週日
(03:23)
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
第 10 條
本考試及格人員,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(構),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 機關(構)再服務三年,始得轉調上述機關(構)以外機關(構)任職。 前項轉調之限制,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,並函請銓敘部查照。
單位 : 段內
機關(構) : 台鐵內 (放寬)
所以,沒有 "段內三年" 這件事,
本考試及格人員,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(構),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 機關(構)再服務三年,始得轉調上述機關(構)以外機關(構)任職。 前項轉調之限制,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,並函請銓敘部查照。
單位 : 段內
機關(構) : 台鐵內 (放寬)
所以,沒有 "段內三年" 這件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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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
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
發佈日期:104/03/05 發佈單位:秘書處公關科
考試院院會今(5)日通過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、第10條及第13條修正案。
考試院說明,本次修正是參考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體例,配合修正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10條文字。原本考試及格人員,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,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「單位」,修正為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「機關」。這項修正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1日施行。
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
https://www.exam.gov.tw/cp.asp?xItem=21631&ctNode=410&mp=3
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
https://www.exam.gov.tw/cp.asp?xItem=21631&ctNode=410&mp=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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