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

抑留不發或剋扣; 抑留 剋扣,

中華民國刑法
第 四 章 瀆職罪

第 129 條
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,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,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。
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、物品,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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