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

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 是否違憲 ?

公務員服務法

第 4 條
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,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,均不得洩漏,退職後亦同。
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,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,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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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,1,28   週三
(23:41)


公務員    不太值錢,
規矩卻很多,

很多事情,
見光死,

包括不好的事情,
弊端,
偷偷做,
暗中做的事,
(隱情 .........)


公家單位,
或    私經濟的單位,
它也是一個"職場",

"職場"就可能有
弊端,
偷偷做,
暗中做的事;

用  "機密"   就要堵住人的嘴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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