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,3,24 週一
(07: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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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粗暴" 可能也不輸以前的 "黑名單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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羈押之必要,
驅逐出境之必要,
對陸配的"大凌遲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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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意味著ICCPR的第20條規範,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,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。若我國政府認為規範應予以落實,那麼該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,規範何種行為構成「鼓吹戰爭」的要素,並明訂法律效果、執行標準。在法律上未具體化以前,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的行政行為、司法判決,都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、罪刑法定主義之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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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世宏指出,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,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,必須明確、必要且合比例,尤其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,更應證明具有「直接與即時威脅」。雖然本案的言論具爭議性及敏感性,但法院並未具體說明,這些言論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,僅以抽象認定作結,顯然與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。
羅世宏認為,就算劉女的言論激進,主要卻是政治觀點表達,尚未具備組織、資助、計畫或動員暴力的事實,也沒有構成即時、直接的戰爭行為煽動。法院未就言論內容進行嚴謹分析,將這些一律歸為「鼓吹戰爭」,有過度延伸、解釋之虞,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。
羅世宏還說,法院未檢視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、限期出境的行政處分,是否符合比例原則。劉女在台婚姻移民,配偶是台灣籍,劉女的社會生活、家庭重心都在台灣。要適用最嚴厲的措施,應符合目的正當、手段必要、損害最小等要素,但法院對於是否採取更為溫和的替代手段,如行政警告、公開譴責或限制行為命令等,沒有進行任何討論,也未衡量在台家庭關係之破壞性影響,顯見裁定對人權保障欠缺審查密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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