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

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

中華民國刑法
第 31 條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,其共同實行、教唆或幫助者,雖無特定關係,仍以正犯或共犯論。但得減輕其刑。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,其無特定關係之人,科以通常之刑。

(新聞夜總會,黎建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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