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

我到客廳跟我媽說話,我哥故意跑到我房門口往內看,願他被車子撞死,

(10:05)
 
整天沒事做,
 
故意製造事端;
 
世界這麼大,
他就是 在家製造事端,挑釁;  /   犯法,
 
昨天 他經過我房門口,
也是故意往裡面窺視;
 
...................
願我哥被車子撞死,
求  神擊殺他,
願他下地獄,
願他不得好死,
阿們!
 
 
     PETER
 
 
家庭暴力防治法
 
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家庭暴力: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二、家庭暴力罪: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。
三、騷擾:指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、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。
四、跟蹤:指任何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、跟追之行為。
五、加害人處遇計畫: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、心理輔導、精神治療、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、治療。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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